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要如何认定
嘉善刑事律师
2025-04-04
(一)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涉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时,用人单位要保留好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相关证据,如送达回执等,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证明书面通知送达日。若无法证明,需承担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发生之日的后果。
(二)对于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要确保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时间,可通过邮寄有回执的信件等方式留存证据,否则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工资争议,用人单位同样要保留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且送达的证据,不然按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中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相关认定规则与上述实践规则相符。✫✫✫✫✫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之日。
2.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就工资、补偿、福利等有争议:用人单位能证已书面通知拒付工资,以送达日为发生日;不能证明,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日为准。
3.因解除或终止关系起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时间,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日为发生日。
4.劳动关系存续时的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证书面通知拒付工资,以送达日为发生日;不能证明,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日为准。✫✫✫✫✫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通常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认定规则。
法律解析: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在实践中有明确规则。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涉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时,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以书面通知送达日为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发生之日。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相关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发生之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发生之日。了解这些规则,有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劳动争议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为准,不同情形认定规则有别。
1.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涉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时,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以书面通知送达日为准;无法证明的,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准。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就工资支付产生争议,若单位有书面拒付通知且能证明送达,以送达日为争议发生日。
2.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相关书面通知时间的,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以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准。
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相关事项并保留送达证据;劳动者要及时关注自身权益,权益受损时尽早主张自己的权利。✫✫✫✫✫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涉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时,若用人单位能拿出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证据,以书面通知送达日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若无法证明,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准。
(2)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时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发生之日。
提醒: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注意保留相关书面通知等证据,面对不同情况的劳动争议,因案情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二)对于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要确保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时间,可通过邮寄有回执的信件等方式留存证据,否则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工资争议,用人单位同样要保留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且送达的证据,不然按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中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相关认定规则与上述实践规则相符。✫✫✫✫✫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之日。
2.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就工资、补偿、福利等有争议:用人单位能证已书面通知拒付工资,以送达日为发生日;不能证明,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日为准。
3.因解除或终止关系起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时间,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日为发生日。
4.劳动关系存续时的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证书面通知拒付工资,以送达日为发生日;不能证明,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日为准。✫✫✫✫✫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通常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认定规则。
法律解析: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在实践中有明确规则。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涉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时,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以书面通知送达日为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发生之日。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相关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发生之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发生之日。了解这些规则,有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劳动争议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为准,不同情形认定规则有别。
1.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涉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时,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以书面通知送达日为准;无法证明的,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准。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就工资支付产生争议,若单位有书面拒付通知且能证明送达,以送达日为争议发生日。
2.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相关书面通知时间的,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以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准。
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相关事项并保留送达证据;劳动者要及时关注自身权益,权益受损时尽早主张自己的权利。✫✫✫✫✫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涉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时,若用人单位能拿出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证据,以书面通知送达日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若无法证明,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准。
(2)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时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为发生之日。
提醒: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注意保留相关书面通知等证据,面对不同情况的劳动争议,因案情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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